金融助力企业家善行联席会议现场。主办方供图
中新网杭州11月30日电 (王逸飞)近日,金融助力企业家善行联席会议在浙江杭州举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浙商总会顾问郑宇民谈及资本向善时表示,如今企业家要觉悟财富的分配方式,“要藏富于天下,有的时候藏舟于壑,藏山于泽都不行”。
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在郑宇民看来,社会主义的金融“善莫大焉”。而社会主义金融的双重性和复合性是理解和开启新金融的一把金钥匙。
他特别阐述了对“双重性”的理解——一方面是政治性、人民性、普惠性、生态性,另一方面是商业性、专业性、营利性。
当下,一些新金融主体已在积极探索金融向善的路径。如2018年开始在浙江创新推行的金融顾问制度,推动1800名金融顾问下沉到一线,为小微企业“问诊把脉”、纾困解难。
资本向善,另一不可忽略的主体是企业。当日会上,国内首个非营利、公益性慈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善行资本公益联盟”宣布成立,并启动“善本信托工程”,探索以中国特色金融创新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新路径。同时,首批33家企业签署“善本信托”意向书,开启金融助力企业家实现社会价值、促进财富升维的新模式、新渠道和新生态。
郑宇民认为,企业家参与“善行资本公益联盟”是一次非常好的“觉悟”,即觉悟财富的本质、去向、分配方式。“财富不仅是物质,还是信息和能量。(企业家)要藏富于天下,有的时候藏舟于壑,藏山于泽都不行。善本信托给大家一个很重要的启发就是‘藏富天下’。”
据悉,本次活动由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浙江省并购联合会、浙江省长三角资本研究院、浙江省普惠财富—管理研究院、中国慈善家杂志社、影响力慈善研究院、浙江人文经济研究院联合发起主办。(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有的购买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都为解决同一类问题,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据介绍,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提出,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但“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弥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据介绍,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人民日报客户端 魏哲哲 【编辑:陈海峰】